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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传统习俗 减少环境污染——南宁市执行更严格的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燃放烟花爆竹是城市空气的重大污染源之一。为了兼顾保障环境质量和尊重传统习俗,南宁市近日出台了《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对烟花爆竹立法作出重大调整,执行更严格的烟花爆竹管理制度。《规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一、调整了限制经营区范围
36号令规定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沿线向市中心方向80米以内的区域为限制经营区,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区。
《规定》调整为: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以内,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外区域及江南大道为限制经营区,快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区。
《规定》明确高速环道与快速环道之间的区域为限制经营区,同时考虑到江南区可以规划布点的区域确实较少的实际情况,增加江南大道作为可以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限制经营区域。
二、扩大了限制燃放区和禁止燃放区
36号令规定的限制燃放区为“快环以内”,对“快环以外”则无限制。随着城市的发展,原来居住人口不多的安吉、仙葫、五象等区域,现在已成为人口密集区,原邕宁县2005年撤县设区后,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因此,原限制燃放区为快速环道以内已不符合管理需要,《规定》将限制燃放区扩大为“高速环道以内,以及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除本规定明确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
为进一步完善对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设施和场所的保护,《规定》将博物馆、档案馆,水利设施,水、气供应设施,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集贸市场、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等区域,明确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优化了燃放时间
为了尊重风俗习惯以及考虑到国家对春节假期的调整,《规定》将春节期间的燃放时间调整为“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使燃放时间设置更为合理性和操作性。由于《规定》扩大了限制燃放区的范围,部分农村区域和南宁市的烈士陵园、青龙岗等几大墓地也被划入了该范围,考虑到不少市民有在“三月三”扫墓的习俗,以及清明扫墓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因此《规定》新增“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格了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当,极易引发火灾和人员伤残事故。为了避免和减少事故,必须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实行安全管理。
《规定》将燃放安全规范纳入法律规范,明确“燃放时应按照燃放说明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障碍的环境,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并规定违反该规范,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韦泓兵——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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