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纠纷鉴定
文章列表
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 医疗损害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什么

 韦泓兵律师,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

  对于卫生局的医疗事故的鉴定来说,有很多的程序需要走的。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要懂得这些程序是怎样走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卫生局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有关于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

  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双方当事人退场;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摇动的走那些鉴定程序,从上文可知,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等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医疗损害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什么

  现代社会劜施工还是时有发生,如果医疗纠纷调解无法解决,就需要进行诉讼。在诉讼时,需要对医疗损害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损害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什么呢,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医疗损害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什么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一般由法院指派或委托;

  2、鉴定机构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3、鉴定对象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

  1、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三、医疗损害赔偿必须司法鉴定吗

  需要。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应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性,它的启动、进行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鉴定依据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双方和认证程序;鉴定活动的取证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必要时举行诉讼双方参加的鉴定听证制;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鉴定人应依法出庭回答诉讼双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医疗损害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什么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两者的区别有了大致的了解,希望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家属之间能够都沟通、多理解,才有利于治疗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来源: 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Tags: 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医疗损害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什么


韦泓兵——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