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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的第三方难点 医疗纠纷处置,应向患者倾斜

  韦泓兵律师,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患纠纷调解的第三方难点

  近年来,医患矛盾似乎并没有因为;新医改;的推出而有所缓解。在公众的印象中,医护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矛盾好像还在愈演愈烈。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常常演变为暴力事件,医院受到冲击的报道屡见不鲜。

  现在有法律规定,凡是发生医疗争议和纠纷,医院和医生、护士必须举证说明自己无过失。参加过一些卫生系统关于此类议题的研讨会,与会者绝大多数是医学界和法律界人士,重点研究医院和医护人员如何在医疗纠纷发生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三亚医疗事故律师 认为,这样的研究很实用。但是,也应该指出,这种做法仍然是在;治标;而不是在;治本;,并且处处消极被动。

  应当引起重视的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分工越来越精细,如果在医患之间建立一个缓冲机制,就是让专业社会工作介入,这就把专业医疗服务和专业社会服务作了一个分工,既有利于医护人员专注于他们的专业,也有利于病人得到有效的人文关怀。从制度安排来看,应该有更好、更长远的社会效果。

  如何及时疏导医患矛盾,化解医患纠纷其实已经不是新鲜议题,各地已经有了各种各样的尝试,其中,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被视为一种直接可行的路径。

  但是,地方尝试的这些第三方调解机构在实际运行中,也各有各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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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曾面临着经济难题,但政府介入得以及时扭转困局。

  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月都要受理30起左右的医疗纠纷,其调解成功率达80%。

  苏州市医学会秘书长许衷寒表示,真正由医生技术过失引起的医患纠纷比例有限,患者更多的不满,可能还是来自于医生的服务态度以及沟通不到位。而且医患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调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

  苏州市明确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与医患双方无利害关系,以第三方的角色免费调处医疗纠纷,独立承担民事。

  据介绍,除了市级机构,苏州其余5个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将单独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同时在医疗纠纷发生较为频繁的医院专门建立了工作窗口。

  但据统计,诉诸调解的医患纠纷,仅占苏州地区全部医疗纠纷的不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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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苦衷:压力巨大,不可能包治百病

  面临紧张的医患关系,不少医务人员表示,他们的压力也很大。

  ;首先,医生也是人,并不是神。;海口市一名神经内科医生说,医疗行业是一个职业风险巨大的行业,医疗行业里未知的东西和病情突发变化的情况太多了,要求每名医生有如神仙,包治百病,那是根本做不到的。另一名医生讲起了自己曾亲历的一件事情。那是七八年前的事情了,当时医院接到一位重症重危患者,如不紧急抢救,病人必死无疑,可是即使全力抢救,救活的几率也只有5%。当时的情况下,医院和医生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救人!而且是竭尽全力!但是病人终究因病情过重没能救活。;本来是件问心无愧的事情,可没想到,病人家属事后却状告医生失职,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要求索赔。;这名医生有些无奈。

  其次,;人体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致病的原因也有很多,为了避免误诊带来的伤害,医生要求患者做必要的检查多数是出于负的态度,而不是为了医院赚钱。;在海口市一家颇有知名度的医院,一名主任医师这样回答一名年轻母亲的质疑。他说,有些家长很反感医生让年幼的孩子做拍片、抽血之类的检查,一些孕妇对彩超和血糖检测也持极不情愿的态度,;可是如果不做这些检查,出了问题由谁来负责呢;因此,;我们希望患者也能掌握一点医学常识。;

  此外,关于医疗医药价格偏高的问题,很多医生也表示出无奈。;医药价格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医院都是根据规定收取费用,这中间如果有问题,那也不是医生的,不应该把一切都强加在医生的身上!;有医生认为,在管理体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医生成了最终的;受害者;,这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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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应向患者倾斜

作者:魏文彪

日前,全国人大针对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由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对受害人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甚至可说是缺乏可行性。因为显而易见的是,要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需要提供大量的原始诊治材料,而患者所能掌握的材料是有限的,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向当事医疗机构索要相关材料更会难上加难。更为主要的是,患者不懂医,与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由不懂医的患者证明专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几乎没有可能性。尽管中规定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种情形需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是大多数患者并不了解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具体内容,自然也就不清楚对于自己的诊治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患者也不完全清楚哪些医学文书与资料与纠纷无关,自然也就不清楚医疗机构是否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另外,患者既然不清楚全部相关医学文书及资料范围,也就弄不明白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或销毁了有关医学文书及资料。所以说,仅仅规定若干种例外情况,即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不利于受害人利益在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情形下得到维护。

如果反过来,在确实不存在诊治过错情形下,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要相对容易得多。一则医疗机构掌握患者全部诊治原始材料,如果确实不存在过错,不会出现举证不足的问题;二则医疗机构专司疾病治疗工作,如果医务人员确实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不难证明自己的清白。与此同时,明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还可对医务人员提高治疗水平与服务质量及在更大程度上避免医疗事故发生起到倒逼作用,因而有利于促使医务人员更加精心地从事治疗工作,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从而有利于患者得到更为精心的治疗,有利于患者健康权得到更好的呵护。

广医三院前副院长陈安薇表示,举证倒置也会损害患者的利益,因为如果举证全归院方,医院为了规避风险,会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检查或干脆不作为。以容易出现过度医疗等现象作为不宜实行举证倒置的理由,其实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如果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确实不存在过错,即便其未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检查行为,其也并非是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过度医疗检查并非是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的唯一“防卫武器”。何况,当前较为普遍出现的对患者过度医疗检查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的一种现象,与实行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即便不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纠纷与事故的举证,对患者过度医疗检查现象依然可能会出现。

建立法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公平保障争执双方的合法权益,而法律诉讼制度要能实现这样的目的,需要建立在维持诉讼双方力量对等基础之上,所以,当出现利益争执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情形时,法律制度设计就应当向着力量相对弱势一方适度倾斜,扶持力量弱势一方能在力量相对对等基础上平等参与博羿,唯其如此,才可能真正实现对于争执双方利益的公平保障,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就医疗纠纷与事故举证设计而言,由于患者一方相对医疗机构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二者的博弈力量严重不对等,法律就应通过实行举证倒置等制度设计来维持医患双方力量的相对对等,从而在此基础上求取法律公正与公平正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与条件,唯有首先保障程序设计的正义,才可能真正会有实体正义可言。而在医疗纠纷与事故案件审理上实行举证倒置,就是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矫正医患双方的力量失衡,强化医疗纠纷与事故处置上的程序正义,并以此促进仲裁结果实体正义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从2002年开始实行的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应当继续得到坚持乃至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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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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