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赔偿
文章列表
医疗事故赔偿的条件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处理

 韦泓兵律师,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赔偿的条件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怎样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相关内容。综上,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多达十一项,每一项都有不同的赔付标准,在进行医疗赔偿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处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填写申请表格,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及协助医患双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医疗事故争议调解不成功,患者家属可以在知道医疗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应由提出异议一方交纳尸体检验费。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医学会。

  6、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鉴定的一方,应先向市医学会交纳医疗事故争议鉴定费。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

  7、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另一方当事人。

  9、按照的规定,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不用赔偿任何费用的;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按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来源: 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Tags: 医疗事故赔偿的条件,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处理


韦泓兵——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