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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草率动手术致人伤残 医院"小病大治"被判赔偿

  韦泓兵律师,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的医患关系可以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来形容,这主要是因为医生少而患者多,而且这少数的医生处于优势地位,而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不过就算患者再弱势,在发生事故后也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他们最为关注的便是赔偿,具体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下文会告诉每一个可能会遇到医疗事故的患者或家属。

  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进行完医疗事故鉴定后,病因或家属便可凭着医疗事故鉴定书以及相关证据向医院索赔。具体索赔是项目和标准为: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过去是有病不敢医,不是因为讳疾忌医就是因为怕花钱,可是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医院治疗,也有人选择定期去医院做体检,但并不是每一个医生都是负责的,将纱布等物品遗留在患者体内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但患者遇到此类事宜之后莫要慌张,在治疗的同时还要记得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保护相关证据,之后才可以凭据索赔。

草率动手术致人伤残 医院"小病大治"被判赔偿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医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利辛县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49912.29元。

  原告李某因患胃病于2007年8月2日到被告利辛县某医院住院治疗。8月4日,被告以原告李某患有胃下垂,为其实施胃大部切除手术,经住院治疗13天,原告出院回家休养。原告交付押金9000元,应支付医疗费13071.05元,尚欠4071.05元。原告在家休养期间手术刀口出现破裂,被告两次派医生到到原告家进行缝合处理。同年9月14日,原告本村卫生室人员给原告换药,发现其肠子从手术刀口处外漏,于是被其家人送往被告处进行治疗。被告为原告实施了第二次手术,住院91天。

  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手术治疗和术后伤残程序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分析:1、李某胃呈鱼钩形,胃下垂诊断成立。2、胃下垂的治疗,绝大多数的患者宜用内科保守办法,也可应用腹带或胃托。在保守治疗完全无效,而症状又极度严重时可行胃固定术。胃下垂只有在合并梗阻、扭转及胃、十二指肠溃疡等严重并发症时方可考虑行胃部分切除术。李某本次入院后未经系统内科治疗,术前未作胃镜检查,术中检查除胃下垂外,其余无异常发现,且患者为70岁老人,故无明确胃大部切除的手术指征,行胃大部分切除,过于草率,其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故结论是:利辛某医院为原告行胃大部切除,无明确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不当,存在着一定的医疗过错和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检查患有胃下垂疾病,但被告在没有给原告采取内科保守治疗,也未应用腹带或胃托的方法进行治疗,且原告也未患有胃梗阻、扭转及胃、十二指肠溃疡的情况下,为原告行胃大部分切除手术,治疗方式选择不当,存在一定过错,造成原告九级伤残,给原告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伤害。遂依据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9912.29元。


来源: 南宁医疗损害纠纷律师  Tags: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草率动手术致人伤残 医院"小病大治"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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